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恢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建荣、闫志超与王召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荣,闫志超,王召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91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荣,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闫志超,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召奇,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488号民事判调解,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召奇银行存款4565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敖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