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执10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在刚、杨化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在刚,杨化名,陈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1011号之三被执行人:杨在刚,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杨化名,又名杨化明,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陈江林,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在刚、杨化名、陈江林责令退赔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在刚、杨化名、陈江林均在服刑,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在刚、杨化名、陈江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刘 林审判员 刘昌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