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5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浙江一桶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一桶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民初5688号原告浙江一桶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石桥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潘祖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祎祎、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华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张舍新街**号。法定代表人卢卫。被告卢卫,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浙江一桶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柏生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一桶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祎祎、程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华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卢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江苏华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卢卫间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借款合同、银行转帐流水单、携程行程确认单、律师函等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江苏华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利息11707.96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此后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2、被告卢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江苏华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卢卫民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如下:出借人:浙江一桶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江苏华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借款期限:二个月,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00元;合同借款用途:仅用于双方“中韩产业基金项目”落定桐乡世贸中心的前期考察团队接待费用;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人:卢卫;还款方式:二个月内,项目未能顺利落定桐乡,须及时归还所借款项;利息计算:二个月内免息;违约责任:超过二个月时间按照月息1分计算;实际发生借款:1、2016年9月13日、14日,垫付往返机票费用10292元及餐饮费用10000元;2、2016年9月26日转帐100000元;3、2016年10月18日转帐30000元;2016年11月21日转帐10000元;实际还款情况:2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江苏华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依约归还借款,被告卢卫未履行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华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一桶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11707.96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此后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卢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一桶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7元,由被告江苏华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卢卫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原告浙江一桶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柏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代书记员 柳运武?PAGE*MERGEFORMAT?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