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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恒盛有机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恒盛有机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恒盛有机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597177158Y。法定代表人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炉房村松树湾31号原九真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622733749。法定代表人邬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4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