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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李志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3095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志德,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翁源县。关于李志德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李志德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李志德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已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目前,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李志德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30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志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