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清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清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876号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卫,男,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系公司员工。被告:沈清强,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清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