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姣先与杨海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姣先,杨海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914号原告杨姣先,女,1979年11月12日生,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波林,男,广西银正(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海坤,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姣先与被告杨海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杨���坤已经自动履行赔偿协议,将赔偿款4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杨姣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姣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姣先承担。审判员 吴建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