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902民初1219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委托代理人田纪坤,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男,1951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8月11日,原告王某、被告毕某以及案外人高某三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人高某将对被告享有的120万元债权转让给王某。2016年7月30日,被告毕某与原告口头达成协议,约定将120万元减为偿还80万元,被告按此协议已经还款10万元,尚欠原告7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毕某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王某人民币20万元;2018年2月15日前偿还原告王某人民币20万元;余款于2018年5月1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22800元,应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毕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桂杰审 判 员 刘贵友人民陪审员 海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