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7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明晓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宋保兴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晓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宋保兴,宋海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7663号原告:明晓华,男,1980年0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0号楼6层601-2单元。法定代表人:罗海平。被告:宋保兴,男,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宋海兴,男,1972年11月0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明晓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宋保兴、宋海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明晓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明晓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舒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