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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彭兆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兆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兆雷,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兆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