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冯科策、吴美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冯科策,吴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负责人:邓波。被执行人:冯科策,男,汉族,1962年6月21日出生,住开平市。被执行人:吴美霞,女,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住开平市。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冯科策、吴美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阶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科策名下的粤JFU70**号小车,但该车辆未能扣押暂无法执行;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9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健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