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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江臣与被执行人温常法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臣,温常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王江臣,男,1956年7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上院村。被执行人:温常法,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文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江臣与被执行人温常法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温常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常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温常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常法在中国银行招远开发区支行的存款27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福建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