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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禹城德佳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成功、赵连通诉中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德佳养殖服务有限公司,陈成功,赵连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23号原告禹城德佳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房寺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光峰。被告陈成功,男,汉族,1975年09月09日生,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赵连通,男,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养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成功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不准支取,转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功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宝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