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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明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817号原告:刘明峰,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薄家村村民,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顺,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58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579290X6。负责人:刘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平,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峰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33元,减半收取计430.67元,由原告刘明峰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