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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章承友与齐振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承友,齐振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2957号原告:章承友,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振宇,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原告章承友与被告齐振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承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承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章承友负担。审判员  刘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