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敬辉、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辉,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敬辉,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6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汉口北大道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汉口北大道68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