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鹏、薛开元犯强迫卖淫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鹏,薛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939号被执行人郭鹏,男,汉族,1983年1月6日生,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米家湾村人。被执行人薛开元,男,汉族,1992年4月28日生,河津市赵家庄乡邵庄村人。被执行人郭鹏、薛开元犯强迫卖淫罪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移送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薛开元晋MKS9**号比亚迪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