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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银山与刘本发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银山,刘本发,高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韩银山,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本发,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彩霞,女,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银山申请执行刘本发、高彩霞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银山与被执行人刘本发、高彩霞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韩银山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