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银山与刘本发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银山,刘本发,高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韩银山,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本发,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彩霞,女,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银山申请执行刘本发、高彩霞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银山与被执行人刘本发、高彩霞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韩银山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