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执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何结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596号被执行人:何结义,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望江县。本院在执行何结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结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执25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成莹审判员  朱 毅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