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宗仿、潘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宗仿,潘安珍,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宗仿,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潘安珍,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扬州市,被执行人:陈飞,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扬州市,本院在执行人唐宗仿与被执行人潘安珍、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宗仿作出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0321执1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