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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1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滨与秦振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滨,秦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滨,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秦振宇,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杨滨申请执行秦振宇合同纠纷一案,(2017)豫12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滨与被执行人秦振宇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对秦振宇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峰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