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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强刚与杨成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强刚,杨成宇,杨会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718号原告胡强刚,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代冠新,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宇,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栗俊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会珍,女,1973年6月1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强刚与被告杨成宇、杨会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强刚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强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孙国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