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皖112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传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苏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执行案款135690.00元,诉讼费747.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12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2017)皖1122执8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锦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