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3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苏玉莲与巴图布勒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莲,巴图布勒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2054号原告苏玉莲,女,汉族,1950年6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巴图布勒德,男,蒙古族,出生年月不详,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莲诉被告巴图布勒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莲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苏玉莲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苏玉莲担。审判员  武新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