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完新红与被执行人王凤英离婚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完新红,王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203号申请人完新红,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22日,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王凤英,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24日,甘肃省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完新红与被执行人王凤英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完新红与被执行人王凤英达成和解,准备复婚。申请人完新红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8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