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完新红与被执行人王凤英离婚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完新红,王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203号申请人完新红,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22日,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王凤英,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24日,甘肃省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完新红与被执行人王凤英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完新红与被执行人王凤英达成和解,准备复婚。申请人完新红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8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