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文高、黄建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高,黄建国,南城鑫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高,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南城鑫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万坊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839100841。法定代表人黄勇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高与被执行人黄建国、南城鑫辰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无股权投资登记;在房产管理部门无产权登记;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2426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 军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