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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高治国申请梁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治国,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942号申请执行人高治国,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梁丽,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乌审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高治国申请执行梁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72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879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间较长,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我院作出的(2017)内0626民初721��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振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