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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彩锋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李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组织机构代码01606457-8。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郝会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李彩锋,男,生于1986年8月22日,住陕西省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与被执行人李彩锋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2016)陕1021行审19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国土局对李彩锋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32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权利人国土局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彩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李彩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7年10月23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李彩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国土局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