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8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延华与周明城、吴艺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华,周明城,吴艺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8304号原告:张延华,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红,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兰,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明城,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漳浦县,被告:吴艺君,女,汉族,1988年3月6日出生,住漳浦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延华与被告周明城、被告吴艺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华撤回对被告周明城、被告吴艺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