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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2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民与赵羽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民,赵羽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2865号原告:徐民,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羽,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澳大利亚。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志壮,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民诉被告赵羽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徐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民负担。审判员  史建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郜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