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菏泽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菏泽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2行审41号申请人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向阳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2MB2646390Y。法定代表人李志卫,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剑,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菏泽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单县单城东关外街(胜利中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744039374。法定代表人邱双金。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菏泽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单市监行处字〔2017〕1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喷绘的广告使用“最好”等内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0元。被申请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2017年9月22日,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了《催告书》,但被申请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经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单市监行处字〔2017〕1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罚款20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0元,准予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志审判员 吴建国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