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91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占春与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春,赵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1035号原告:王占春,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告:赵海军,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占春与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占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春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占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占春负担。审判员  周石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露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