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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与余正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中路240号,组织机构代码21627140-8。负责人:熊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林,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系贵州省福泉市运管所职工,住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桃溪园9号楼。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与余正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6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余某某在办理退休之前,从2017年10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元,办理退休后,冻结余某某用于发放退休工资的社保卡所有收入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二、被执行人余某某在福泉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若执行款到位,被执行人余某某应提前偿还申请人债务;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