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5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基良、朱艳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基良,朱艳林,周启春,张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5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基良,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武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职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朱艳林,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光荣院职工,住武穴市。系张基良妻子。被执行人:周启春,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秋云,女,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基良、朱艳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启春、张秋云民间借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鄂11民终5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基良、朱艳林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秋云、周启春返还张基良、朱艳林借款1186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924元,缴纳执行费1681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启春、张秋云无履行能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基良、朱艳林签字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民终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