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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衢州恒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衢州恒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416号原告: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马路999号。法定代表人:丁勤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亮,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莘志兵,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恒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塔东村百廿秤112号。法定代表人:姜有华。原告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恒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 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