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玉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491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东,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于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嘉陵区。200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寇志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玉东接到吸毒人员肖某购买110元冰毒的电话,后二人约定在南充市顺庆区锦绣北湖小区“泰美北湖商务酒店”一楼电梯口大厅内进行交易,双方到达该地点后,陈玉东将一小袋冰毒卖与肖某,肖某通过微信将购毒款支付给陈玉东。同年7月26日下午,陈玉东接到肖某购买两包冰毒的电话后,二人约定又在锦绣北湖小区“泰美北湖商务酒店”一楼电梯口大厅内进行交易,双方到达后,陈玉东将两小袋冰毒卖与肖某,肖通过微信支付给陈玉东220元。同年7月27日15时左右,陈玉东又接到肖某购买一小袋冰毒的电话,后二人约定又在同一地点交易,双方到达后,陈玉东将一小袋冰毒卖给肖某后收其现金110元,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肖某处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净重0.68克),陈玉东处查获疑似毒品两小袋(净重1.4克),毒资11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相应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陈玉东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有立功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玉东辩解自己只贩卖了两次冰毒,指控的第二次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6日下午,陈玉东接到肖某购买两包冰毒的电话后,二人约定又在锦绣北湖小区“泰美北湖商务酒店”一楼电梯口大厅内进行交易,双方到达后,陈玉东将两小袋冰毒卖与肖某,肖通过微信支付给陈玉东220元。同年7月27日15时左右,陈玉东又接到肖某购买一小袋冰毒的电话,后二人约定又在同一地点交易,双方到达后,陈玉东将一小袋冰毒卖给肖某后收其现金110元,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肖某处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净重0.68克),陈玉东处查获疑似毒品两小袋(净重1.4克),毒资11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陈玉东检举他人涉嫌贩卖毒品,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被告人陈玉东200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及相关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发现本案线索,并于立案侦查。2、被告人陈玉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陈玉东出生于1976年9月28日。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玉东系经群众举报于2017年7月27日被抓获归案。4、辨认笔录,证实陈玉东辨认出肖某就是买冰毒的人。5、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重记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陈玉东和肖某后,对二人的身体进行了检查,对随身物品(疑似毒品、现金人民币)等予以扣押,并对疑似毒品进行称重。6、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陈玉东手机进行勘查,对其中涉及贩卖毒品的微信内容予以提取;对陈玉东所使用的电话在案发期间的通话记录予以提取。7、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抓获现场、封存、毒品称重视频进行现场录制的情况。8、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关于本案所涉疑似毒品成分进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被告人陈玉东的前科、劣迹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陈玉东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系累犯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10、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被告人陈玉东有检举他人容留吸毒的犯罪事实的立功情节。二、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的陈述,证实自己今天在东哥处买冰毒被抓了。今天2017年7月27日15时左右,自己给东哥(电话183××××2563)打电话说要拿个东西(就是买一克冰毒),然后就约在文化路锦绣北湖小区大门旁边的过道等东哥,一会东哥就坐电梯下来将东西(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一小包晶体状冰毒)交给自己,自己给了东哥110元钱,摆了一会儿龙门镇,准备走时就被抓了。自己还在东哥处买了几次,7月23日买了一次,也是110元的冰毒;7月24日晚上8点多买了1克冰毒,给的220元,微信支付的(是因为头一天差东哥110元钱,就一起给了220元);7月26日晚上7点多和10点多,又在东哥处买了2克,220元的冰毒,微信支付的。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玉东的供述,证实今天下午(2017年7月27日)三点多,肖三娃打电话说要个包子(就是用塑料袋包装的冰毒),自己就同意给他,并约定在文化路“松花堂”楼下交易。后来在楼下电梯口自己将一小袋冰毒递给了肖三娃,他给了自己110元钱,正准备走时就被警察抓了。昨天(7月26日)下午,肖三娃通过电话联系自己拿了两个包子,也是在锦绣北湖旁边的电梯口交易的,微信转的220元。还有就是这周星期一下午,肖三娃也是通过电话联系自己买了一个包子,加上之前肖三娃欠自己100元钱,晚上肖三娃通过微信给自己转了220元钱。在庭审中,被告人陈玉东对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该次不是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证实被告人陈玉东贩卖毒品,以及有立功情节、系累犯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东明知是毒品而予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玉东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陈玉东辩解自己只贩卖了两次毒品,指控其于2017年7月24日这次不是事实的意见。合议庭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陈玉东2017年7月24日向肖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只有陈玉东自己在办案单位的唯一一次供述,虽然吸毒人员肖某也有向陈玉东购买毒品的陈述,当除此之外无其他证据印证,并且在庭审中,陈玉东对该次指控予以否认,因此认定陈玉东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该次指控不能成立,故被告人陈玉东的上述辩解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玉东归案后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玉东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玉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玉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军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何学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