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与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1137号原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何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晶,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新疆苏泰建筑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新疆苏泰建筑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法庭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75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将诉讼请求增加至10751000元,超过基层法院受案民事案件标的1000万元的标准。故阿勒泰市法院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现将案件移送至阿勒泰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杜 金 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加依达尔阿尔根别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