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刘小礼、徐贤长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礼,徐贤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礼,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秀英,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贤长,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礼与被执行人徐贤长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贤长去向不明,其名下与案外人xxx共有一套房产已查封,该房产存在抵押,若以本案处置,存在清偿优先债权及相关费用后无剩余款项可能,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需要对该房产处置。除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民币40000元目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李松根审判员 陈国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叶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