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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民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甘肃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王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王某1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小刚,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彦龙,甘肃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住甘肃省清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住甘肃省秦安县。上诉人甘肃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王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上诉人甘肃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继民审判员  田东生审判员  王红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