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小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772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麟,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海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麟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1、代理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黄小麟到龙文区步文镇桂溪花园8幢608室其朋友张某1的出租房玩耍时,盗走张某1裤袋内的现金112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小麟家属已赔偿张某1经济损失。2、2014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黄小麟到龙文区步文镇桂溪花园8幢608室其朋友张某1的出租房玩耍时,盗走张某2裤袋内的现金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小麟家属已赔偿张某2经济损失。3、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小麟到龙海市颜厝镇巧山村苍岭社其朋友王某的出租房玩耍时,盗走王某卧室内的现金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小麟家属已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2017年1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黄小麟到龙海市颜厝镇上洋村李某1家载板栗时,盗走李某1家冰箱内的一条中华牌硬盒香烟,价值410元。2017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黄小麟到李某1家中玩耍时,又盗走颜某一部苹界牌IPHONE6型手机,价值1680元。案发后,该部手机已追还给颜某。案发后,被告人黄小麟主动供述盗窃张某1、张某2、李某1、颜某等人财物的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小麟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黄小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黄小麟到龙文区步文镇桂溪花园8幢608室其朋友张某1的出租房玩耍时,盗走张某1裤袋内的现金112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小麟家属已赔偿张某1经济损失。2、2014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黄小麟到龙文区步文镇桂溪花园8幢608室其朋友张某1的出租房玩耍时,盗走张某2裤袋内的现金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小麟家属已赔偿张某2经济损失。3、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小麟到龙海市颜厝镇巧山村苍岭社其朋友王某的出租房玩耍时,盗走王某卧室内的现金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小麟家属已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2017年1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黄小麟到龙海市颜厝镇上洋村李某1家载板栗时,盗走李某1家冰箱内的一条中华牌硬盒香烟,价值410元。2017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黄小麟到李某1家中玩耍时,又盗走颜某一部苹界牌IPHONE6型手机,价值1680元。案发后,该部手机已追还给颜某。案发后,被告人黄小麟主动供述盗窃张某1、张某2、李某1、颜某等人财物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手机等物证;被害人张某1、张某2、王某、李某1、颜某的陈述;证人李某2、李某3、黄某2的证言;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谅解书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小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小麟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源人民陪审员 蔡艺良人民陪审员 曹严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鹏速 录 员 康月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