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281号原告:齐某,男,1982年08月0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告:马某,女,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和好,原告张宝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姜国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恩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