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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281号原告:齐某,男,1982年08月0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告:马某,女,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和好,原告张宝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姜国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恩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