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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先富与刘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先富,刘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337号原告:潘先富,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平,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先富与被告刘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潘先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先富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先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先富负担。审 判 员 刘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春云书 记 员 肖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