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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术、黄江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术,黄江旺,翁赛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林术,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孙添坚、翁培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江旺,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翁赛月,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执行林术与黄江旺、翁赛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陈燕娜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