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0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尚科聚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明佳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尚科聚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明佳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0452号原告:江苏尚科聚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5411142K,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常万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公司员工。被告:宁波明佳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0469907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景江岸村。法定代表人:何业明。原告江苏尚科聚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明佳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尚科聚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尚科聚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尚科聚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9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149元,由原告江苏尚科聚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