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红平与郧县青山雪林石灰加工厂、李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平,郧县青山雪林石灰加工厂,李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86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平,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郧县青山雪林石灰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琵琶村*组。组织机构代码:L3558816-9。经营者:李雪林。被执行人:李雪林,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红平与被执行人郧县青山雪林石灰加工厂、李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郧县青山雪林石灰加工厂、李雪林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红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郧县青山雪林石灰加工厂、李雪林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刘天成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