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息琴与常州市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息琴,常州市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300号原告:蒋息琴,女,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王小国,常州市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川路168号新市政大楼(A座)。法定代表人:郭小剑,该局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秦霞,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息琴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息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息琴负担。审 判 长 王保民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祝一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