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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卿泉与张永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卿泉,张永源,张怡福,黄志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52号原告(反诉被告):黄卿泉,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拓,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永源,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第三人:张怡福,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第三人:黄志阳(曾用名:黄腾波),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述被告(反诉原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金波,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卿泉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永源、第三人张怡福、黄志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张永源于2017年5月8日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黄卿泉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张永源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黄卿泉、被告(反诉原告)张永源向本院申请撤诉,双方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黄卿泉撤诉。2准许张永源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黄卿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张永源负担。审 判 长  蔡宗场人民陪审员  林寿辉人民陪审员  张小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玲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