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何志勤与张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勤,张锡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2947号原告:何志勤,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张锡利,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勤诉被告张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何志勤负担。审判员 谢荣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锦宁李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