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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何志勤与张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勤,张锡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2947号原告:何志勤,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张锡利,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勤诉被告张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何志勤负担。审判员  谢荣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锦宁李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