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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江英、宋举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英,宋举让,马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593号申请人:江英,女,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宋举让,男,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马素娥,女,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江英与被申请人宋举让、马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举让、马素娥存款人民币203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培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