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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5刑初1246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况某  曾用名 无 民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前科材料 无 强制 措施 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马世川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7〕1131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7月19日1时3分许,被告人况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XXXXX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当行驶至本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XXX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1.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审判员 王润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